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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、条:法律条文。
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。后指不能更改、必须遵守的信条。
出处:汉・扬雄《剧秦美新》:“懿律嘉量,金科玉条。”
用法:作谓语、宾语;指法律。
例子:宋·罗大经《鹤林玉露·补遗》:“真台谏之金科玉条也。”
即“金科玉律”。见“金科玉律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金科玉律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“金科玉律”原作“金科玉条”。扬雄是西汉后期的重要文人,口吃不善言谈,以文章名世。扬雄的学术成就,自古以来颇多争议。张衡称赞他“妙极道术”,张子侯甚至尊为“西道孔子”;朱熹则认为他“拙底工夫”,只会模仿。其中〈剧秦美新〉一文,更是遭到许多人的大加贬斥,认为扬雄为了自身的利益,阿谀美化王莽的新政;但也有人认为,扬雄是藉著秦朝灭亡的例子来讽谏王莽。两面评价,可谓针锋相对。在〈剧秦美新〉中,扬雄赞美了王莽能够效法上古尧、舜、商、周的美好制度,订定了完善严密的法令,因此得到上天降下的种种祥瑞,恩泽遍及全民。后来“金科玉律”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用来比喻不可变更的信条。出现“金科玉律”的书证如五代十国前蜀・杜光庭〈胡常侍修黄箓斋〉词:“金科玉律,云篆瑶章,先万法以垂文,具九流而拯世。”
01.汉・扬雄〈剧秦美新〉:“懿律嘉量,金科玉条。”(源)
02.宋・罗大经《鹤林玉露》卷二:“大哉王言,真台谏之金科玉条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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