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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行不容赦免。见“罪不容诛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罪不容诛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孟子是战国时代的思想家,他提倡儒家学说,重仁义、轻功利,所以曾说:“孔子的弟子冉求曾为季康的家臣,但他非但没有使季康的德行更好,反而帮著他加重人民的赋税,气得孔子跟其他弟子说:『冉求不是我的学生,你们可以敲鼓宣布他的罪状,对他加以指责。』由此看来,在上位者不行仁道,下属还替他求富,是孔子所不耻的。更何况是替他打仗,为争夺土地、城池,到处杀人,这样即使是一死都不能抵免罪过。”后来“罪不容诛”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比喻罪大恶极。
01.《艺文类聚・卷五四・刑法部・刑法》引南朝宋・傅亮〈为刘毅军败自解表〉:“稽之典刑,罪不容宥。”